本报北京4月24日讯记者王劲松、实习生王文利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我国教育督导制度从1986年恢复重建以来,不断取得新进展,全国已有督导人员2万多人。目前国家建立了教育督导团,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百分之九十九的地(市)、百分之九十三的县(市、区)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施行的同时,我国恢复重建了教育督导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将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之一。经过12年的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有效工作网络,确立了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工作方针,形成了“督政(监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治教)为重,督学为本,依法督导”的特色,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教。
教育督导制度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截至1997年底,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浙江6省市已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全国实现“两基”的县、市、区累计达到1882个,人口覆盖率达到65%。